关于开展公租房工程建筑材料备案管理监理工作的通知
近日,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试点开展公租房工程建筑材料备案管理的通知》。
根据该通知精神,在重庆市公租房工程项目使用的,涉及结构、节能、环保以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实施备案管理,其范围包括:水泥、建筑钢材及钢筋制品(专业工厂加工)、预拌商品混凝土及其所用掺合料和外加剂、砌体材料、防水材料、内外墙涂料、节能类材料(保温材料、界面砂浆、抗裂砂浆、网格布、塑料锚钉)、给水管道、金属窗制品、电线电缆、开关插座等,其中已办理建筑节能技术备案的建筑材料凭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放的技术备案证明材料,直接纳入公租房工程建筑材料备案管理。为认真贯彻通知精神,经公司研究决定:
一、公租房工程项目监理部要认真学习《关于试点开展公租房工程建筑材料备案管理的通知》,并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切实贯彻执行。
二、公租房工程项目监理部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材料进场验收制度,禁止使用应该备案而未备案的建筑材料,并督促按相关规范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验收或复检,应复检而未复检或者复检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不得使用。对验收或使用过程中发现已备案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的,要责令建设单位必须立即停止使用,清退出场,并及时向负责该项目监督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三、公租房工程项目监理部应将建筑材料备案管理作为日常监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每季度期满后的次月5日前(首次报送应该在2012年10月5日前完成),应将所监理公租房工程建筑材料进场验收或复验不合格并作退场处理的情况汇总报公司办公室,办公室10日前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的,将进行严肃处理。
重庆亚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01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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