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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施工现场常见隐患行政处罚及行政处理指南》

重庆市建筑安管总站

《施工现场常见隐患行政处罚及行政处理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现场行政处罚工作,方便施工现场执法工作的开展,使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政处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针对施工现场常见的重大、一般隐患,以及习惯性违章行为,于5月2日制订下发了《施工现场常见隐患行政处罚及行政处理指南》,要求各区县建筑安管站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此《指南》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标准,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执法工作。对于在施工现场发现的重大、一般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在规定时限内未整改到位的,按照《指南》标准进行立案处罚。其中发现有违反本《指南》规定第2、3条内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进行立案处罚。

        为此,公司现将《施工现场常见隐患行政处罚及行政处理指南》予以转发,请各项目监理部按照《指南》标准进行现场安全监理。

 

施工现场常见隐患行政处罚及行政处理指南

隐患类别

隐患内容

处罚/处理依据

处罚/处理内容

备注

 

重大隐患

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架体严重变形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10万元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无防倾、防坠、同步升降装置

 

 

3、塔吊、施工电梯无保险装置、限位装置或失灵

 

 

4、塔吊、施工电梯塔吊独立高度或附墙装置以上高度超过规定

 

 

5、塔吊、施工电梯结构变形或者垂直度不满足要求

 

 

6、吊篮脚手架挑梁锚固或配重等抗倾覆装置不合格

 

 

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未组织专家论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5万元

详见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

 

8、高切坡、高边坡未采取支护措施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5万元

 

 

9、悬挑式脚手架悬挑梁与结构连接不牢固或锚固段长度不符合设计要求

 

 

10、悬挑式脚手架架体立杆未支撑受力在悬挑梁上

 

 

11、使用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工艺或者设备(如:使用钢管搭设卸料平台或搭设悬挑架的、“少先吊”等)

 

 

一般隐患

 

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罚款2万元

 

 

2、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3、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

每人次罚款1万元

 

 

4、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罚款2万元

 

 

5、深基坑开挖无有效的排水措施

 

 

6、人工挖孔桩未进行专业送风

 

 

7、塔吊、施工电梯超载使用的

 

 

8、塔吊、施工电梯标准节螺栓松动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罚款2万元

 

 

9、塔吊、施工电梯基础积水

 

 

10、落地式脚手架立杆基础虚空或未进行夯实处理

 

 

11、吊篮脚手架作业人员无独立救生绳

 

 

12、吊篮脚手架升降葫芦无保险卡或失效

 

 

13、利用吊篮脚手架做运输工具

 

 

14、电梯井无立面或水平防护

 

 

15、烟道井无防护

 

 

16、现场施工用电未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

 

 

17、现场施工用电未采用TN-S系统

 

 

18、施工用电使用裸插

 

 

19、碘钨灯使用两芯线

 

 

20、大面积临边防护不到位

 

 

21、预留洞口未封闭

 

 

22、外架连墙点未按方案设置

 

 

23、悬挑外架底部封闭不严

 

 

24、支模架扫地杆未设置

 

 

25、支模架纵横向连接杆设置不规范

 

 

习惯性      违章行为

1、进入施工现场人员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

行政管理措施,《一般习惯性违规行为处理程序》(渝建安发〔2011〕39号)

同时有5人以上,10人以下存在上述习惯性违规行为,收回现场负有责任的1名专职安全员的考核合格证,限期重新考核

同时10人以上存在上述习惯性违规行为,收回负有责任的2名专职安全员的考核合格证,限期重新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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