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常用术语及应用指南
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条文说明】工程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委托为其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的独立法人或经济组织。工程监理单位不同于生产经营单位,既不直接进行工程设计和施工生产,也不参与施工单位的利润分成。
【条文解析】本条规范是新增内容,明确了工程监理属于咨询服务业。工程监理单位只是为建设单位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不直接进行工程设计和施工,不是建筑产品的生产经菅单位,因此,工程监理单位不对建筑产品质量、生产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条文说明】建设工程监理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代表建设单位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 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即:“三控两管一协调”,同时还要依据《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
【条文解析】本条规范是新增内容,说明了受建设单位委托是实施监理的前提,明确了监理的依据、工作范围和内容。
根据《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因此,工程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 进度、造价进行控制是其基本工作内容和任务,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及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是实现项目管理目标的主要手段。
尽管《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 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为此,工程监理单位还 应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条文说明】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为建设单位提供的专业化服务均属于相关服务。
【条文解析】本条规范是新增内容,明确了与监理相关的服务内容。相关服务是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的监理工作以外的服务。如果建设单位只要求工程监理单位提供监理以外的咨询服务,则双方不必签订监理合同,只需签订咨询服务合同。
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工程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条文解析】本条规范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的性质和地位。
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
【条文说明】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工程管理活动的人员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应参加国务院人事和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注册,获得《中 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条文解析】本条规范明确了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
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条文说明】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机构的负责人,应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
【条文解析】本条规范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职条件,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应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
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条文说明】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书面授权中,列明代为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具体职责和权力。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由具有工程类执业资格的人员(如: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等)担任,也 可由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监理实践经验的监理人员担任。
【条文解析】本条规范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任职条件。考虑工程监理实践需求,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可由非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
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条文说明】专业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机构中按专业或岗位设置的专业监理人员。当工程规模较大时,在某一专业或岗位宜设置若干名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的签发权,该岗位可以由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如:注册监理 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等)担任,也可由具有 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的监理人员担任。建设工程涉及特殊 行业(如爆破工程)的,从事此类工程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还应符合国家对有关专业人员资 格的规定。
【条文解析】本条规范明确了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任职条件。考虑工程监理实践需求,专业监理工程师也可由非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
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条文说明】监理员是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人员,不同于项目监理机构中其他行政辅助人员。监理员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
【条文解析】本条规范明确了监理员的任职条件,强调了学历和监理业务培训。
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条文说明】监理规划应针对建设工程实际情况编制。
【条文解析】本条规范明确了监理规划的地位和作用,并强调针对建设工程性质、特点、规模、外部条件等实际情况编制。关于监理规划的编制、审批要求统一移至第4章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中。
【条文说明】监理实施细则是根据有关规定、监理工作实际需要而编制的操作性文件,如深基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实施细则等。
【条文解析】本条规范明确了监理实施细则的地位和作用,并强调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规定和需要编制,具有可操作性。关于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要求统一移至第4章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中。
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合格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
【条文说明】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或其他文件,核对施工单位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符合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的,予以计量。
【条文解析】本条规范明确了工程计量的依据,强调了工程计量的对象是施工单位申报的合格工程。
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的监督活动。
【条文说明】旁站是项目监理机构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的方式之一。
【条文解析】本条规范明确了旁站的对象是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旁站的目的是监督施工过程,保证施工质量。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根据工程类别、特点及有关规定确定。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活动。
【条文说明】巡视是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方式之一,是监理人员针对施工现场进行的检查。
【条文解析】本条规范明确了巡视的性质和范围。监理人员应主要针对施工质量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巡视。
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同一检验项目进行的检测试验活动。
【条文说明】工程类别不同,平行检验的范围和内容不同。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进行平行检验。
【条文解析】本条规范明确了平行检验的前提和性质。平行检验的对象、范围和内容应符合有关规定和监理合同约定。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进行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现场取样、封样、送检工作的监督活动。
【条文说明】施工单位需要在项目监理机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 工程材料,按规定进行现场取样、封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条文解析】本条规范是新增内容,明确了见证取样的对象和程序。
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施工期延长的时间。
【条文说明】工程延期、工期延误的结果均是工期延长,但其责任承担者不同,工程延期是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如建设单位原因、不可抗力等,施工单位不承担责任;而工期延误是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需要施工单位采取赶工措施加快施工进 度,如果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工程施工,施工单位还需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承担误期责任。
【条文解析】上述两条规范是新增内容,分别明确了两种不同性质的工期延长及其责任承担者。
发生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时所作出的临时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发生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时所作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条文说明】工程临时延期批准是施工过程中的临时性决定,工程最终延期批准是关于工程延期事件的最终决定,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批准的工程最终延期时间与原合同工期之和将成为新的合同工期。
【条文解析】上述两条分规范别明确了工程临时延期批准和工程最终延期批准,工程临时延期批准的工程延期时间应包含在工程最终延期批准的工程延期时间内,即:工程临时延期批准的延期时间不应超过工程最终延期批准的延期时间。
工程临时延期和工程最终延期不仅需要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而且需要建设单位同意,故取消了原规范中“总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项目监理机构每日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施工进展情况所做的记录。
【条文说明】监理日志是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每日形成的文件,由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记录。监理日志不等同于监理日记。监理日记是每个监理人员的工作日记。
【条文解析】本条规范是新增内容,明确了监理日志是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每日记录整理的监理工作及施工进展情况的文件,有别于监理人员记录的监理日记。
项目监理机构每月向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等分析总结报告。
【条文说明】监理月报是记录、分析总结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工作及工程实施情况的文档资料,既能反映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也能确保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可追溯。
【条文解析】本条规范是新增内容,明确了监理月报是项目监理机构每月编写并向建设单位报告的文件。
项目监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条文说明】建设工程中所需设备需要按设备采购合同单独制造的,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活动。
【条文解析】本条规范明确了设备监造的前提和依据。将原规范 “监理单位” 改为 “项目监理机构” 更贴切。
工程监理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
【条文说明】监理文件资料从形式上可分为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电子文档等文件资料,从来源上可分为监理工作依据性、记录性、编审性等文件资料,需要归档的监理文件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解析】本条规范是新增内容,明确了监理文件资料的来源。
- 201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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