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重庆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第四届十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的行为,维护监理市场秩序及监理行业的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促进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重庆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是指由重庆市建设监理协会会员选举产生、在重庆市建设监理协会领导下的行业自律性组织。
第三条本公约适用于在重庆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单位和监理人员。所有在重庆市从事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监理单位自律
第四条 监理单位在从事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公平、独立、诚信、科学”的行为准则,重约守信,严格监理,热情服务。
第五条 严格遵守建设主管部门关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核准的监理资质等级和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第六条 发现任何监理招投标公告、监理招投标文件的内容或监理合同条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损害监理行业利益的,应拒绝参加投标并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自律委员会反映。
第七条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不以超出监理取费标准所允许浮动范围的价格进行竞标;不与建设单位订立违背监理取费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阴阳合同”。
第八条 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存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与被监理的施工单位、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串谋损害建设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九条 不与任何单位串通投标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不以任何方式诋毁、中伤监理投标的竞争对手;不以私下交易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监理业务;不得以其它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不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条 依据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并根据合同和相关规定配置相应监理人员,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强化监理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保证监理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重庆市有关劳动用工规定,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劳动保护,不拖欠监理人员工资,依法维护监理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加强监理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并落实工作责任制和奖惩机制。
第十三条 积极协助配合自律委员会对违反本公约的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的调查活动。
第十四条 主动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坚决抵制损害行业利益、有碍行业发展的行为,发现监理单位有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的行为应积极举报和举证;不隐瞒不规范的监理活动和工作的事实,不销毁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监理行为的证据和材料。
第三章 监理人员自律
第十五条 自觉遵守建设主管部门关于注册人员执业资格管理的相关规定,恪守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十六条 不利用从事监理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施工单位介绍劳动用工和推销工程材料、设备和建筑构配件;对于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验收,应明示监理意见并拒绝签字。
第十七条 严格遵循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开展工程监理活动。坚守岗位,勤奋工作,严格监理,热情服务。
第十八条 公正维护所监理项目相关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不剽窃、出卖和违规泄露监理项目技术与项目管理的成果。
第十九条 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不使用虚假证件、虚假工作经历或隐瞒本人不良素质条件骗取监理单位聘用或与监理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在与受聘监理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尚未解除或终止之前,不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不在任何与监理工作有关联的施工单位或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兼职。
第二十一条 自觉遵守受聘监理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受聘监理单位的工作安排;不以个人名义或挂靠监理单位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 受聘担任项目总监的监理人员辞职,必须提前三个月向受聘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并与新任项目总监完成全部工作交接后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其它监理人员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时间向受聘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监理单位安排接替的监理人员到岗且完成相关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岗。
第二十三条 积极协助行业及相关部门的调查、调研工作。不隐瞒不规范的监理活动的事实,不销毁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的证据和材料。
第四章 违约惩戒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公约的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惩戒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一、对监理单位违反公约行为的惩戒:
(一)书面警告;
(二)通报批评并在协会会刊及网上公布;
(三)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在协会会刊及网上公布;
(四)暂停或取消协会会员资格,并在协会会刊及网上公告;
(五)建议政府主管部门按规定降低或撤销资质等级;
(六)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监理人员违反公约行为的处罚:
(一)由相关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按规定进行处分;
(二)书面警告;
(三)通报批评并在协会会刊及网上公布;
(四)取消评优资格并在协会会刊及网上公布;
(五)建议政府主管部门按规定暂停、取消执业和上岗资格;
(六)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于自律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可在接到《惩戒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自律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将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经重庆市建设监理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在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和补充,应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由重庆市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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