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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实施办法

重庆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实施办法

(第四届十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过修订)

为了加强重庆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的动态管理,保障公约的有效执行,建立有序竞争的监理市场,根据《重庆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一)《重庆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的重要事项及修订由重庆市建设监理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二)协会自律委员会负责公约实施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并受理违约投诉,协会秘书处负责自律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自律委员会委员由7至1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每两年改选一次。需要时可增设兼职自律委员会委员,兼职委员可聘请有关专业人士担任。自律委员会委员由会员单位推荐,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根据行业自律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可邀请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

(五)自律委员会成员如与投诉事件有利害关系,应予回避。

二、制度和办法

(一)主任负责制

自律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自律委员会主任负责审核、签发以自律委员会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决议,制定自律委员会工作计划,审核工作实施方案,审批各项费用支出,协调各方关系,向自律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检查和调查制度

根据《重庆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自律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包括:

(1)充分行使监督检查权,由自律委员会委员或委派人员组成检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企业及个人的自律公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充分行使调查惩戒权,对违反公约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惩戒。自律委员会收到投诉后,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由若干名委员组成的工作小组,开展核查取证,取证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笔录,工作小组提出惩戒决定书,报自律委员会核准。

自律委员会在行使监督检查权和调查惩戒权时,其工作程序按《重庆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相关条款执行。

(三)会议制度

以召开会议的形式研究、部署工作是自律委员会开展工作的主要方式,自律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下列会议:

1、自律委员会成员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全体成员参加,总结、部署年度工作,通报年度检查情况。

2、惩戒讨论会。由自律委员会全体委员参加,若其中有自律委员所在单位“被惩戒”,该自律委员会委员应当回避。参会委员听取调查情况报告,讨论惩戒方案,形成《惩戒决定书》。不受召开次数、时间、地点等限制。

3、惩戒复审会。被惩戒单位和其他自律委员会成员单位参加,听取被惩戒单位的陈述,形成《复审意见书》。不受召开次数、时间、地点等限制。

4、工作联系会。全体自律委员会成员参加,总结问题、剖析原因、交流经验、部署工作。

(四)报告制度

自律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自律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次检查结果,须向常务理事会递交包括奖惩意见在内的书面报告。每年向会员大会作一次工作情况通报。

(五)自律档案制度

建立《重庆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档案》,档案信息由自律委员会及时记录更新。系统记录会员单位遵纪守法、违纪违约、奖励、惩戒的情况,作为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档案对具体的业务实绩不作记录,只针对企业及个人的基本情况、获得的荣誉奖励、受到的惩戒、历次接受检查及对重要举报的处理情况作记录。通过档案记录向建设主管及监理招标部门提供即时信息,满足市场择优需求,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六)奖惩制度

对执行《自律公约》成绩突出的单位,由自律委员会核实事迹后报常务理事会审核决定予以通报表扬、评选优先等奖励;对于违反公约的专案事件,由自律委员会审核后作出决定并报常务理事会;对严重违反《自律公约》适用行政处罚的,自律委员会须会同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七)保密制度

自律委员会的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并负责为投诉举报者保密。

三、其他事项

(一)自律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协会秘书处,并设立举报电话。

(二)投诉形式可通过来信、来函、电话、来访、电子邮件等方式,投诉时效以违约事件发生六个月之内为准。投诉内容应包括投诉的事由、对象、证据及投诉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

(三)投诉人的投诉应当实事求是,对于借投诉捏造事实,诬陷他人者,由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监理单位及个人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应做好配合工作,如实提供情况和监督检查需要的相关档案和资料。

(五)惩戒决定书主要内容:被投诉对象的基本信息(个人信息或企业信息),违约事件的内容,调查取证情况,检查小组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公约条款,处理意见。

(六)本实施办法由重庆市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8月7日起实施。

(八)自律委员会投诉电话、传真023-67539151

      电子邮箱:1158802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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